畢業生就業的基本權利是什么
大學生求職過程中,權益保障是非常重要的話題。大學生作為一個群體擁有著許多獨特的權益,這些權益在求職過程中應該得到保障。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畢業生就業的基本權利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畢業生就業的基本權利是什么
一、畢業擇業過程中的權利表現?
答:(一)畢業生在整個畢業擇業過程中的權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獲取信息權。就業信息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和關鍵,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礎上,才能結合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用人單位。畢業生獲取信息權,應包括三方面含義:
、傩畔⒐_,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體畢業生公開,如上海市巳建立高校畢業生需求登記制度,凡需錄用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須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和有關高校辦理信息登記,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通過高校向畢業生發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需求信息。
②信息及時,也就是畢業生獲取的信息必須是及時、有效,而不能將過時無利用價值的信息傳遞給畢業生。
③信息全面,畢業生有權獲得準確、全面的就業信息,以便對用人單位有全面的了解,從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選擇,而不是盲目的。
2、接受就業指導權。學生有權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學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包括向畢業生宣傳國家關于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對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導畢業生根據國家、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進行擇業,使畢業生通過接受就業指導,準確定位,合理擇業。當然,隨著畢業生就業完全市場化,畢業生也將由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而轉為主動到市場尋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會上合法機構的就業指導。
3、被推薦權。高等學校在就業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歷年工作經驗證明,學校的推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取舍。畢業生享有被推薦權包含這樣幾方面內容:
、偃鐚嵧扑],即高校在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時,應實事求是,根據畢業生本人的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進行介紹、推薦。不能故意貶低或隨意捧高對畢業生在校表現的評價。
、诠扑],學校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應做到公平、公正,應給每一位畢業生以就業推薦的機會,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薦是學校的基本責任,也是畢業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權益。
③擇優推薦,學校根據畢業生的在校表現,在公正、公開的基礎上,還應擇優推薦,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也應堅持擇優標準。真正體現優生優用、人盡其才。這樣才能調動廣大畢業生和在校生學習的積極性。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只能憑自身綜合素質的提高來取勝。
4、選擇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生并軌改革的高校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自主擇業。畢業生只要符合國家的就業方針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學校、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將個人意志強加給畢業生,強令畢業生到某單位的行為是侵犯畢業生選擇權行為。畢業生可結合自身情況自主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學校予以推薦,直至簽訂就業協議。
5、公平待遇權。用人單位在錄用畢業生的過程中,也應公正、公平,一視同仁。但在當前,畢業生的公平待遇權受到很大的沖擊,也最為畢業生所擔憂。由于各項配套措施滯后,完全開放公平的就業市場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還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如女生就業難仍然是困擾女畢業生就業的一大問題。公平受錄用權是畢業生最為迫切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6、違約及求償權。畢業生、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如用人單位無故要求解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否則用人單位應對畢業生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畢業生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
7、畢業生有在擇業期(兩年)內將其檔案、戶口在校保留兩年的權利。畢業生如在畢業當年未能找到工作,或只是找到非正規就業單位,其有權在畢業后兩年內將檔案、戶口在校保留。期滿學校無義務為其保存。
8、畢業生有國家和省規定的與就業有關的其他權利。
(二)畢業生針對被錄用單位的主要權利表現在:
1、有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協議接收畢業生的權利。協議書是國家專用于畢業生就業的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一旦簽約,就有義務嚴格履行協議,不得無故進行更改。用人單位必須依照協議接收畢業生,并妥善安排畢業生的工作,提供相應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以保證畢業生的正常工作。
2、有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規定提供各種勞動保障的權利。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福利規定的洽談勞動權利。”
3、有追究用人單位違約責任的權利。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是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而達成的協議,雙方均有遵守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一方不能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或者打折扣,畢業生有追究用人單位違約責任的權利。
二、畢業生就業工作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
答:1、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并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
2、接受學院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
3、服從院、系就業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完成院、系布置的與就業工作有關的任務或事項;
4、如實向用人單位反映情況;
5、遵守擇業道德和院、系就業工作紀律;
6、履行就業協議;
7、及時如實向學院通報就業工作落實情況;
8、按時辦理離校手續,文明離校。
三、畢業生就業過程中如何進行自我保護?
答:畢業生權益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畢業生進行自我保護,具體體現在三方面:
1、畢業生應了解目前國家和省、市關于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則,熟悉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這是畢業生權益自我保護的前提。
2、畢業生應自覺遵循有關就業規則,接受其制約,保證自己的就業行為不違反就業規則,不侵犯其他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3、畢業生應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侵犯自身就業權益的行為,可首先與有關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簽訂協議所在地的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對畢業生如何進行保護?
答: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可通過制訂相應的規則來確定畢業生的權益,并依據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對侵犯畢業生權益的行為予以抵制或處理。如,對不履行就業信息公開登記手續,侵犯畢業生獲取信息權的單位,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對其上報的協議書不予鑒證、不予審批就業方案和打印就業報到證;嚴重者將取消其錄用畢業生的資格。保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就業主體雙方存在的爭議和違約等問題進行協調處理,直至仲裁。
五、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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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絕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勞動監察時,其執法人員少于兩人,且不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的,用人單位有權拒絕監察;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進行處罰,不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政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
2、申辨權: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陳述和申辨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勞動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3、聽證權: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數額較大的罰款的,有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舉行聽證的權權。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勞動行政部門告知對其處罰決定后,三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
4、復議權: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向上一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5、行政訴訟權:當事人對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6、賠償權:當事人因勞動行政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致使當事人受到損害。當事人依據國家《賠償法》,有權要求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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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監察的義務:用人單位對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出示《監察證》后,應當主動接受監察;
2、如實匯報的義務:接受勞動監察的用人單位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情況,如實匯報,并支持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確保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3、提供證據的義務:勞動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證據。對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經勞動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4、履行處罰決定的義務: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用人單位不得阻撓。
畢業生就業的基本權益
首先,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這意味著無論畢業生的性別、年齡、民族、宗教信仰、身體條件等如何,都應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
其次,畢業生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在就業市場上,畢業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專業背景、職業規劃等因素,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和崗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畢業生從事不愿意從事的工作。
再者,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畢業生在從事勞動時,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或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
此外,畢業生還享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必須為畢業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以防止職業危害的發生。
同時,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為了提高自己的職業技能和競爭力,畢業生有權接受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技能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等。
最后,畢業生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為畢業生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如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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