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掘死路者活該的散文
10月28日我到南豐鎮看望一個親戚,小李說起了最近發生在他們村里的一件怪事。

一位50多歲的婦女在田間小路上騎自行車,在一個急拐彎處,忘記了剎車,掉進了河里,正好被后面的一位騎摩托車的中年男子看到。
“救人要緊”,那男子趕緊跳進河中,把那婦女拉上了岸。那男子有事,正要趕路離開,誰知那婦女拉住摩托車不放。對他說:“請你等我兒子、媳婦來了再走。”
不知是誰通知的,一會兒功夫,那婦女的兒子、媳婦趕到了。接著那婦女竟然當著很多人的面,昧著良心說是后面的那位男子推她下水的。那男子一下子傻了眼,他原以為是要酬謝他呢?真是“狗咬呂洞賓,不識好人心”啊!
隨即那男子辯解說:“我與你素不相識,無怨無仇,干么要害你?”“再說我為了救你,衣服也來不及脫,剛才發現手機也報廢了,今天算我倒霉了。”
幸虧旁邊水稻田里的一對老夫妻見證了整個過程,講了幾句公道話。那婦女和兒子、媳婦也自覺沒趣,無機可趁,才悻悻離去,很多圍觀的群眾紛紛譴責。
無獨有偶,那天晚上我從10月26日《現代快報》看到這樣的報道《一字之差惹出官司 打欠條用詞要謹慎》:李雪和華朋是老同學,2004年,華朋向李雪借了30000元錢,并立下借據一張。一年后,李雪到法院起訴說,華朋向自己借的30000元,僅歸還了12000元,她要求對方再歸還18000元。
開庭時,李雪出示字據,上面寫著:借到李雪人民幣30000元。下面又寫著:還欠款18000元。“這就對啦,我還(huán)了欠款18000元,那就是現在只欠12000元呀!”華朋指著這張借據說。“不對,是還(hái)欠款18000元!”李雪又氣又急。法官隨后詢問“還欠款18000元”出自誰手,雙方都承認是華朋所寫。
法院審理后認為,一般理解,一方寫給另一方的借條,并為另一方所持有,應以另一方認可的說法較為合理。這張借條由李雪所持有,以理解華朋還(hái)欠款18000元,較為合乎常理。根據日常經驗,如果是華朋歸還欠款18000元,則應由李雪出具收條給他,或者由李雪本人在借條上注明歸還欠款18000元為宜。據此,法院認定華朋已經歸還欠款12000元,尚欠18000元。最后法院判決華朋歸還欠款18000元。
另據報道:05年2月,毛為俊向舅舅季山借了28000元,約定借款時間為半年。拿到錢時,毛為俊寫了條子“今收到季山人民幣28000元”,下面是收款人的姓名、日期。
轉眼半年到了,季山屢次上門催款,但是毛為俊卻一直拖延,不愿還錢。討要無門,季山急了,警告說,再不還錢,別怪我這個做舅舅的.去告你。誰知外甥更硬,“舅舅啊,我根本不欠你錢”,一句話讓季山氣得發昏。
今年年初,季山將外甥告上了溧水縣法院。在法庭上,毛為俊看著舅舅掏出的條子,解釋說,不是我向舅舅借錢,而是舅舅向我借錢,那個條子的確是我寫的,但是那是收條,他向我還錢時,我寫下的條子,現在舅舅怎么能拿這個條子來找我要錢呢?
外甥的解釋看上去合情合理,眼看官司要輸,季山焦急萬分。后來經人提醒,他才想到,當時在場還有個叫張大偉的,正好來找自己辦事,他目睹了借錢的經過。季山多方打聽,終于在百里之外的工地上找到了張大偉。經季山提醒,張大偉回憶起了當時的場景。季山遂將這一線索通報給法院,法院依法取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季山提供的證據證明力明顯大于毛為俊,據此法院判決毛為俊歸還欠款28000元。
仔細想來,類似的事情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以至于好心人不敢做好事,這不能不說是我們這個社會的悲哀。不過我想到了無錫靈山大佛處一句對聯:“紅日無私照澈大地山河一律平等,蒼天有眼觀察世間善惡兩樣安排.”那些害人者往往是自掘死路,最終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活該!
